发票丢失了有哪些认识误区?

市场中的一些企业出于票据保管不当等方面原因,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票据丢失的情形。那么,企业发票丢失有哪些认识误区?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发票丢失后的认识误区,其主要有如下这些:

1、发票丢了不用罚款,只有毁损发票才罚款

这一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丢了需要登报挂失

错误!此前,发票丢失确认需要登报挂失。不过,现如今,该项规定已经作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税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3、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要去税局开证明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发票丢了给税局打个电话就行了

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5、抵扣联丢了就不能抵扣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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